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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行电梯监督检验,相关法规标准体系的内在关联及应用指引

更新时间:2018-07-21 点击数:2482


表3中第1、2、10个文件是电梯检验中最常用到的文件。第1、2个文件(以下简称《规则》)及其他相关文件定义了允许电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电梯品种和参数范围,其中包括电梯企业分类分级办法、施工类别分类、许可范围及覆盖原则,既是电梯施工单位获得许可的重要依据,也是电梯检验过程中审核施工企业资质的重要依据。另外,第4、7、9个文件是电梯企业跨省作业和企业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的重要依据。第6个文件对电梯企业申请资质许可时允许试装的数量作出了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目录》2014年修订之后,电梯品种、名称变化很大,新《目录》实施后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上的允许施工品种以新的品种标注,与《规则》中的许可范围已经无法对应。例如2004年《目录》里的“乘客电梯”品种,包含了“防爆乘客电梯”,因此在当时的施工单位资质证上如果标有“乘客电梯”,即表示允许实施防爆电梯的作业;而2014年《目录》里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品种里不包含防爆电梯,即在新《目录》实施后取得的施工资质证上,如果只标注“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将表示不得实施防爆电梯的作业。这是新《目录》实施后带来的变化之一。


2017年国家质检总局曾对《特种设备生产行政许可目录》征求意见,涉及到特种设备许可技术参数级别和许可参数范围的变化,未来可能对生产和检验都有影响。


四、型式试验


自2004年发布《电梯型式试验规则》(以下简称《型规》)的征求意见稿之后,至2016年才发布了正式版,期间多次改版。《规则》定义了型式试验的范围、有效期、结论覆盖原则、影响结论的参数和配置变化,是电梯检验人员实施监督检验时核查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证书或报告的重要依据。型式试验相关文件见表4。


很多检验人员对于如何根据型式试验证书来判定实物很迷茫,不清楚现场实物的哪些配置必须与型式试验证书配置一致,哪些配置可以变化及其变化方向。其实《型规》中,包括2017发布的新《型规》都未曾说明型式试验证书与现场实物之间应该如何对应。几乎所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上都有以下备注:a)本证是对所明确覆盖范围内设备型式的确认,仅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b)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规定和保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这两句话使“一致性”的含义更模糊。新《型规》中把型式试验证书的有效期改为一致性核查,但并未明确“一致性”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包括试验品与检验实物之间、试验样品与一致性核查样品之间。通常认为,在新《型规》中规定的需要重新做型式试验的配置和参数变化,是“一致性”的体现。


表5是质检特函〔2016〕27号文件中的新、旧《型规》的过渡实施要求意见的总结。


前几版《型规》基本没有超越制造标准的要求,而新《型规》提出了超出电梯制造标准的要求,比如自动扶梯的断链保护、自动扶梯检修盖板的防护、电梯的旁路装置、IC卡系统要求等,体现了技术上的先进性。但尽管新《型规》对例如断链保护、检修盖板的防护提出了要求,但主要参数和配置变化要求,以及适用范围里都没有对此提出要求,因此实际制造、安装的自动扶梯即使不具备这些保护,似乎也并不影响整机型式试验结论。


五、电梯监督检验规则


管家所见最早的电梯检验标准,是修订后的TJ 231(四)-7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四册 起重机械、电梯、连续运输设备安装》,之后原建设部和原劳动局分别发布过电梯检验规范,各省也曾经制订过各自的电梯检验规范,由于时间久远,已经不再适用。


按现行电梯检验规则的定义,电梯的检验是以检测验证的方式进行的一种查证、验证性的技术监督行为,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不是单纯对电梯本体安全状况的判定,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才是对电梯本体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现行电梯检验规范自2002年发布以来,已历经4次修订,是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工作依据,为确保电梯的安全使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电梯检验有关文件见表6。


表7、表8、表9是质检办特函〔2017〕868号文中关于电梯监督检验规则的过渡实施意见的总结。


现行检规允许在实施检验时,由检验人员根据受检电梯所依据制造标准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来实施检验。因此检验人员需了解并熟知各个不同时期的制造标准要求和检验要求,如果仔细揣摩检规的检验项目,就会发现尽管提出了检验要求以及检验方法,却并没有提出判定原则,即哪个时期的电梯产品依据什么文件选择什么样的检验要求。一个检验项目的判定过程,理论上先要根据其制造时期对检验要求进行取舍,再判断其型式与安装的正确性,再根据其型式选择试验方法,最后试验其功能的有效性。每个步骤都可能需要依据不同时期的法规、标准等进行判断,这些判定规则在检验过程中应该是受控的,否则检验质量就无法保证。


六、电梯制造与安装标准


电梯的制造与安装,既要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又要满足监督检验规则的要求,层级关系上监督检验规则优于标准。尽管TSG T7001-2009第十七条第四款提出检验人员应提出“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但有人认为标准不属于安全技术规范,因此在执行监督检验规则时可以忽略标准。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50号)的解释,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推荐性标准是不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因此至少强制性标准由于其自身的强制属性,在检验时是不能忽略的。同时《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要求“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这也是检验时不能忽略标准的依据。


表10中将一些已废止的制造标准列出来,是因为依据这些标准制造的电梯,很多依然在使用中,由于我国新版标准不溯及以往,因此在检验时需要根据电梯制造和安装时间的不同来选择不同的检验项目和要求,同时又由于检规的修订普遍落后于标准的修订,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存在用老检规去检验新标准电梯的情况,尤其是2016、2017这两年存在新老标准、新老型规、新老检规的不同组合过渡实施的情况。


表11列出了各类电梯制造标准和检验规则的大致实施时间,从中可以看出标准和规范的实施并不同步,这给检验工作带来较大的复杂性。

由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各标准解释单,是理解和应用标准的重要依据,也是电梯检验过程中一些疑难问题的重要参考。


七、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进入21世纪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发展迅速,电梯行业不断出现了突破我国现行试验和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与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电梯整机或者部件,我国现有的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已不能适应这些新技术的快速发展。自2005年以后,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我国电梯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要求,参照了国际上先进的电梯安全管理模式,逐步完善了允许这些突破我国现行试验和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与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电梯整机或者部件进入市场的审批程序,《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六条给等效安全评价设立了法律依据,以期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发新的产品投放市场。


除了表12管家收集的等效安全评价函,至少还有下列项目已经通过了等效安全评价:

(1)Aramid曳引绳及悬挂系统(质检特函〔2005〕55号);

(2)Talon驱动系统(质检特函〔2007〕12号);

(3)电梯悬挂带曳引驱动(质检特函〔2007〕13号);

(4)滚轮驱动无机房电梯(质检特函〔2007〕48号);

(5)永磁同步无齿轮曳引机制动器(质检特函〔2008〕59号);(6)TWINS双子乘客电梯(质检特函〔2012〕26号);

(7)制动器与曳引轮不在同一侧的无齿曳引机。


电梯检验时遇到这些新技术时,需要对检验方案作相应的调整,因此应及时公开这些认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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